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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规程         ★★★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规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1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了规范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树立相信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客观存在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在重建过程中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运作,提高建房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恢复重建要坚持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灾民自建为主、政府帮建为辅,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为辅的原则。突出抓好按期完成倒房恢复重建任务和保证建房工程质量两个工作重点。
  二、入户调查统计
  (一)调查统计时间。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受灾旗县(市、区)民政局和苏木乡镇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塌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附表1);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填写分苏木乡镇的汇总统计表(附表2),并将分苏木乡镇汇总表报盟市民政部门。盟市民政局接到旗县(市、区)民政局的报表后7日内,对重灾区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旗县(市、区)的汇总统计表(附表2),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调查内容。按照民政部《因灾倒房户台帐》要求,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1、灾民家庭情况:户主姓名、家庭类型、家庭人口、房屋间数、房屋结构;2、房屋倒损情况:受灾时间、受灾种类、倒房间数、损坏间数。
  (三)建立档案、统计上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登记、规范台帐的基础上,建立灾害倒损房屋档案。全倒户用红色标识、无维修价值的危房户用蓝色标识、部分损坏的修缮户用黄色标识,分类存档。
  三、重建户的认定
  重建户是指经入户查实确认的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急需重建或修缮的受灾户。
  (一)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同住一处住房,认定为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一户受灾户;
  (二)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在两处住房居住,应认定为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两户受灾户;
  (三)一户有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自己居住,其它几处住房出租或搞经营活动的,只补助户主自己居住的一处住房;
  (四)灾害发生前正在新建过程中的住房,灾后造成坍塌或严重破坏的,不享受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由苏木乡镇政府报旗县(市、区)农村牧区灾后重建办公室进行认定。
  四、重建补助标准
  (一)确定补助标准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级划分的规定,大灾、特大灾害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较多,根据上级下拨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给重建户或修复户适当的专项建房补助;
  2、中、小灾害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较少,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视财力给重建户或修复户适当的建房补助;
  3、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可按照当地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各地应根据灾情和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配套资金数量,结合当地实际,本着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灾后重建具体补助标准。
  (二)做好四类区分
  1、重点保障五保户、特困户和优抚对象,兼顾一般户和条件优越户;
  2、重点补助农村牧区重建户,兼顾城镇受灾户;
  3、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为辅;
  4、根据损失情况,区分房屋倒塌户和房屋损坏户进行补助。
  各地在确定建房补助标准时,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五、申请审批
  (一)灾民申请
  因自然灾害造成灾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后,灾民根据受灾情况在3日内向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附件3),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塌损坏情况和重建或维修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将《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归类统计,并存档备查。
  (二)民主评议
  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嘎查村农牧民递交的《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应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灾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灾民家庭经济状况和灾民书面申请,对灾民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及需救济情况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初步意见后在嘎查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附件6),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上报苏木乡镇政府。
  (三)苏木乡镇审核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苏木乡镇政府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嘎查村委会上报的《倒房恢复重建审批表》,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灾民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救济范围和对象,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在《倒房恢复重建审批表》相应意见栏内签批盖章后报旗县(市、区)民政局。
  (四)旗县(市区)审批
  旗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各苏木乡镇《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和《因灾倒房户台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苏木乡镇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灾害损失评估分析结果,完成《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和《因灾倒房户台帐》的审批确认,并填写分苏木乡镇的《因灾倒房统计汇总表》报盟市民政局。接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盟市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重灾旗县(市区)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汇总统计表(附表2)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时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六、恢复重建准备工作
  (一)建立管理机制
  受灾地区首先要建立旗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民政部门发挥综合协调,承办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建设、国土、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积极协作的恢复重建管理运作机制。
  (二)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建房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安排等情况制定当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基本内容包括:重建数量、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完成时限、防震要求、组织实施、选址规划、资金筹措、物资调运、人力配置、施工招标、配套优惠政策、建立责任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由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代政府起草制定本区域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及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附表5),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示实施,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
  (三)科学选址规划
  受灾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和设计工作。科学选址,新建房屋位置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不得在行洪、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雹灾害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合理规划,充分考虑灾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连片建房必需先规划后建设,并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附件8)。精心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供多套设计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
  (四)制定优惠政策
  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目前,灾民建房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特产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七、组织实施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批准的建房对象在苏木乡镇或嘎查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名单、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相关优惠政策、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建房工作开始前,由区旗县(市、区)政府与苏木乡镇政府签订《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责任书》(附件7)。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附表10)。统一施工建房的,由苏木乡镇政府和承建方及灾民签订倒房恢复重建协议。灾民自行建房的,苏木乡镇政府向建房户发放《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明白卡》(附件9),明确建房面积,补助额度,减免税费项目及金额、完成时间等。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建房工作实行倒计时督导,对建房户按进度分批拨款。及时掌握灾区倒房恢复重建方案、工作措施的进展情况,每20天汇总上报一次《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附件5)。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解决灾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竣工检查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过程中,灾工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督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公示到位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建房工作结束后,检查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情况,对建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分析评估灾后恢复重建效果,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公示后报告上一级备案。
  本实施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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