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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救治工作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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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和我市对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救治做了详细规定,并开展了有效的工作。但我市各地尚无指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医院,旗县区城区内相继出现了街头流浪乞讨患病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现象,特别是城区内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倒卧街头等现象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同时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为了使流浪乞讨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人员,要严格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进行救治。市第一医院为临河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经市第一医院确诊的临河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患有精神病人员由市民政精神康复福利院接收治疗。各旗县区要设立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所在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医治工作。 二、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救治程序是,凡是城区倒卧街头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无论公安、城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或居民,都可直接拨打指定医院电话,指定医院要按有求必治的原则,立即将病人接回医院救治,指定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临河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由市第一医院对其进行体检治疗,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流浪乞讨人员,待躯体疾病治疗稳定后,由市救助站送往市民政精神病康复福利院进行精神疾病的治疗,被救治人员待病情得到控制后符合救助条件,由指定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或当地民政局按规定再予救助。 三、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县区民政局,对治愈出院的被救助人员,要及时查询核实姓名住址,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亲属到市救助站或当地民政局接人。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救治费用的结算。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指定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有亲属来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或询问不清姓名地址的,医疗费用由指定救治医院和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县区民政局共同核定医疗凭证,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县区民政局从救助经费中解决。如出现特殊救治病人,所发生的救治费用超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以及上级财政补贴和其它渠道筹集的救助资金总额,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实后要酌情考虑,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治生活费用结算。患病人员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同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对有亲属来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生活费用由个人承担;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或询问不清姓名地址的,生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县区民政局从救助经费中支付。 六、市、旗县区、乡镇苏木三级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责任制,严格按属地救助,绝不允许互相推诿扯皮。要妥善安置返回住所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如出现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城管、街道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协作。民政的救助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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