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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主选举         ★★★ 【字体:
三、民主选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9    

24.什么是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和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25.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6.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即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限制。
  (2)平等选举权原则。凡被确认为选民的村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受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职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3)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是相对间接选举而言的,是指所有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不是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成员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不能先选出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的差额选举,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应差额,不得混在一起差额。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秘密写票处不记名地写选票,从而消除选民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
  27.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如何确定
  《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按下列办法确定:(1)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2)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3)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8.如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2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停止工作
  《选举办法》规定,上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期间,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能停止工作,应当继续履行换届选举以外的一切职责,直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
  30.选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而言,选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年龄条件,即必须在选举日前年满18周岁;(2)属地条件,即必须是本村村民,一般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3)政治条件,即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宣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检察院或法院必须出具公函认定。以下特殊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1)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在选举期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不列人选民名单;(2)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同意,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3)外出1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31.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如何确定
  《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在实际计算中,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而采用不到几人算几人的方法。如应选委员4名,若按1/3计算的话,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为4+4×1/3≈5.3人,则应取6人作为候选人。一般地说,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3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纪守法、廉洁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3)有办事能力,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4)开拓进取,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5)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识。
  33.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如何产生
  《选举办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提名候选人,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投票提名,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
  34.选民能否委托其他选民投票
  《选举办法》规定,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法定近亲属以外的选民的委托。
  35.为什么要颁发选民证
  选民证是对选民资格的确认,是选民在选举日领取选票的凭证。因此,选民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36.为什么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
  为保证选民不受干扰、独立地填写选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利,《选举办法》规定: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37.为什么流动票箱、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箱计票
  计票是直接选举极其重要的环节,它能否公开、公正地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合法性、有效性。一旦计票出现违法现象,就可能导致整个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的严重后果。流动票箱、投票站的票箱是分散的,如果不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箱计票,而在各处分别开箱计票,则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而且还不易监督,容易出现舞弊现象。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箱计票,既可以减少工作人员,又能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计票公开、公正、合法地进行。;
  38.如何计算参加投票的选民数
  在计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数时,参加投票的选民数应等于收回的全部选票数,不等于发出的全部选票数。
  39.为什么要当众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这就是说,选举结果必须在选举日予以公布,不得过夜。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有人在选票上作弊,致使选举无效。因此,在选举日那天,选举工作的安排要紧凑,以确保选举结果当天出来。
  40.另行选举时,为什么要降低当选的票数要求
  另行选举本身就是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的补充性措施,如果不降低要求,另行选举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另行选举如果失败,村民委员会成员就会达不到法定数量或太少,从而影响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41.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办法》规定,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42.什么是职务终止
  根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已当选任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1)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法定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1人,其余的职位自行终止;(2)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3)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或者户籍迁出本村并不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43.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选举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2)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3)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4)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5)以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6)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7)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8)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力的行为。
  44.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副组长)、村民代表换届的先后顺序应如何排列
  根据《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副组长)、村民代表的换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依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再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小组长(副组长),最后在村民小组长的主持下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
  45.如何选举村民小组长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长或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30日内进行。村民小组长或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撤换村民小组长及副组长或者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提出辞职的,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按原选举办法决定。
  46.如何推选村民代表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不同民族聚居的村,各民族均应有各自的村民代表。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30日内进行。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联户推选。即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的方式推选。二是村民小组推选。即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
  47.如何界定法定近亲属
  《实施办法》规定,法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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