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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报告 | |||||
作者:詹成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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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村民自治,即由村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它是亿万农民群众自农村改革后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上所享有的一项新的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相结合,领导亿万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与农民所享有的许多权利历经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样,村民自治也有一个从产生、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过程。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村民自治权利走过了二十余年积累、发展的历程,历经了四个阶段的跨越和飞跃。 第一阶段:村民自治权利的萌生。这一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大约用了十年的时间。 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率先从农村取得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步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解放了生产力,也使得干部靠上面任命、生产和分配以集体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失去了依托。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建立起与农村经济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已成为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和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心愿。80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成的村委会,在组织群众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上发挥了显著作用。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立即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形式。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明确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久,中共中央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建立村委会的试点工作。从1983年到1985年,伴随着撤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府的进行,村委会也普遍建立起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又不使农村陷入无组织、无秩序状态,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解决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村委会的普遍建立,标志着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找到了重新组织自己,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新路,标志着村民自治权利的萌生。 第二阶段:村民自治在较大范围内的初步行使。这一阶段从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试行开始,到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大约也用了十年的时间。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该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撤换或补选;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用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试行。从1988年起,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总理每年一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八五”、“九五”计划,都对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村民自治起步的关键时刻,1990年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五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及随后下发的中发【1990】19号文件,明确要求必须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从而解决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初期,一些地方存在的种种模糊认识、糊涂观念。随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找到了推行村民自治的抓手。1992年,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充分肯定了农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创造的村民自治章程这种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好办法。1994年,中共中央直接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及随后下发的中发【1994】10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从而使村民自治向着具体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推动下,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为契机,村民自治逐步铺开。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期间,各地积极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截至1998年底,全国共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488个;示范乡镇10754个;示范村20.7万个,占村委会总数的25%,形成了省有村民自治示范县、地(市)有示范乡(镇)、县(市)有示范村的格局。全国农村普遍举行了二至三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大多数省实现了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届期、统一选举程序;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届提高,实现了村委会干部由最初的委任制到选举制、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开展经常性民主建设,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好办法,全国6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由少数村干部议决村内大事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已经逐步成为历史。在从典型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对村民自治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实践过程中,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构筑,村民自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植根于广阔的农村大地。十年的试验不平凡,十年的收获沉甸甸。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兴起为标志,我国亿万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走上了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治的道路。 第三阶段:村民自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这一阶段大约是十五大召开后到十六大召开前的五年时间。村民自治权利进一步完善,亿万村民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道路越走越宽阔。这里有几件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充分肯定了发展基层民主的重大意义,并把它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1998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香港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表的谈话指出:“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创造。” ———1998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安徽考察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要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全面提升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科学水平。 ———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从而夯实了村民自治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 ———1998年11月4日,李鹏同志主持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权利更加完善:一是在村民民主选举权利方面更加完善。法律对候选人提名、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秘密写票以及破坏选举的处理等主要程序和环节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二是在村民民主议事方面更加完善。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八项重要内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特别是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性,规定村委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三是在村民参与管理方面更加完善。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四是在村民行使监督权方面规定更加完善。法律要求,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重点以及违法处理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村委会向村民会议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明确了村民对其不满意的干部可以进行罢免的权利。 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和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伴随着新的认识、新的思考,村民群众行使自治权利开始了新的实践。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中办、国办和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农业部先后就《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村委会选举、村委会公章管理、村务公开、提高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当选比例、村委会选举中的治安工作等一系列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性文件,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新法颁布后,各地农村普遍完成了新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治中许多隐性的深层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并逐步得到研究解决。全国已有579个县(市、区)初步达到了村民自治要求的标准,有7457个乡镇,初步达到了村民自治要求的标准。这充分说明,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村民自治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四阶段:这是目前正在继续的时期,村民自治权利进一步受到重视,并不断地完善。它是从2002年11月十六大召开至今。 2002年11月召开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往开来,高瞻远瞩,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高度重视群众利益。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重视村民自治,并就如何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总之,从村民自治权利的萌生,到村民自治权利在较大范围内得到初步行使,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权利在社会需要中应运而生,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开辟了一条党领导农民在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上当家作主的新路子。农民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事实向世人展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不仅致力于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而且致力于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只有社会主义中国,农民不仅可以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且可以在农村基层直接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村民自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有着巨大的政治优势。 二、文本意义上实现村民自治权利的基本途径 这里所谓“文本”意义,就是指现有法律、政策已有的规定。规定村民自治权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党与政府的有关政策。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村民自治权利涵盖了农民参与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从实际操作上看,村民自治权利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途径来实现的。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从各地实践看,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主要是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是严格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复,不让有选举权的村民因登记工作失误而丧失了选举权利;三是做好提名和候选人确定工作,保证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选举有效;候选人和被选举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投票时,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无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大事。从实践情况看,民主决策有三种重要形式:一是村民会议决策,这是村民自治中最基本的决策形式。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种决策形式一般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实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三是民主公决,一些地方从当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难以召开村民会议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村务,尤其是需要农民出钱、出物的事项,采取发放民意卡,由每户村民通过填写民意卡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发至每人或每户手里,照章办事,对违者要进行批评或必要的处罚。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来制定规约,约束大家的行为。而村民自治章程则包括了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较为广泛的内容。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和村干部共同监督执行。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或村干部,定期向村民报告大家决定事项完成的情况和村里财务收支情况,并由村民进行民主评议;二是成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三是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四是实行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是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体现了农民群众在基层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权利的完整性、统一性和直接性,四者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统一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 三、当前在保护农民行使村民自治权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正如彭真同志曾经指出的那样,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中外历史上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必须看到,在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方面,虽然我们有不少成绩,但仅仅是阶段性的。目前,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另外,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亟待研究解决。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村民自治权利中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予以救济外,其它的并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如,《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当乡镇干预了村民自治的事务时,应负什幺责任并无规定,所以,一些乡镇领导肆意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却奈何不了。 还比如,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政府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县乡有关组织公正处理很难做到。从法理上讲,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但这里“依法处理”,依什幺“法”?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一些地方的农民依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进行诉讼,由于该法并没有明确写上可以受理村委会选举的诉讼,因此,不少基层法院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总之,不仅村委会组织法自身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充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少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要幺忍声吞气,要幺只能走上慢慢信访、上访之路。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有的农村不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不公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届不按时改选,原班子不选举就连任;有的村换届选举后,老班子不交工作、不交账,新班子履行不了职责;有的乡镇党委和政府不是依法让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而是直接用行政命令撤换。还有的地方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名目,变相用行政手段撤换村委会干部。这些做法都程度不同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第二、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着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比如,有的农村以村民会议召开难为由,长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有些村民代表开会前没有同村民沟通,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不但行使村务的代议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行使人事罢免权,自觉不自觉地用间接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还有些村庄在决策重大村务时,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由党组织或村委会,甚至党组织领导人个人说了算,村民群众很有意见。 第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比如,有的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是由干部群众一起讨论制定,而是由少数村干部制定,约束村民的多,而约束村干部队少。有的村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的形式随意性很大,流于形式。有些农村村务管理混乱,财务既不让村民参与管理,也不向村民公布情况。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了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村务管理的民主化程度。 第四、在民主监督中存在薄弱环节。比如,有的农村村委会只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但不组织或不许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有的村委会既不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评议,使得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有的农村实行村财乡(镇)管,使村民失去了管理和监督村财的权利。有的地方把村委会成员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的决定权,集中到乡镇党委、政府,消弱了村级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规范。 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快,村民自治中许多新问题不断涌现。比如,近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内地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遇到了选民资格界定的问题。像原是本村村民,现也居住在本村,只是因为土地被征用后成了农转非人员,这些人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经商、打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原是本村人员,农转非后离开村子,但离退休后又回到村里居住,这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挂靠户口的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小城镇综合体制改革中篮印户口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等等。现在流动人口在1亿左右,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的村民自治权利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 另外,还有像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问题、竞选的问题、如何制止贿选问题的问题、如何行使好罢免权利的问题、新、旧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问题、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问题、村“两委”关系问题、村民自治的推动机制问题,等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规范。 总的来说,要把农民的村民自治权利切实保障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任务还相当艰巨。 四、对今后切实保障农民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的推进,保障村民行使好自治权利越来越有意义。一是随着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农民群众对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日益强烈,对农村现有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以及建立公正透明的资源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不仅更加关注自身的切身利益,而且更加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形式和过程。什幺样的人当村干部,村中重大事务如何决策,村干部表现怎幺样,村务、财务能否及时公开,都将得到农民群众更加强烈的关注和参与。二是随着“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和扶持力度加大,国家的支农资金、支农物资、支农项目、税费返还、粮食补贴、扶贫救济等将越来越多。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这些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益,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这些事项,农民群众不仅要有知情权,而且要有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上日程,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将日益加快,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政治参与意识、自治能力和民主管理水平将空前提高。我们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和管理体制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因此,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必须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把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把已有的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好。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不落实,都是一纸空文。应该说,我国宪法、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对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已经作了许多规定,今后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首先要保证现有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国家机关,各新闻媒体、文化教育单位,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农村村民群众都了解自己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积极履行义务,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三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转变观念、增强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依法行政,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村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执法检查,查处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案件。 第二,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配套法规政策。一是把村民自治权利作为农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纳入《农民权益保障法》,并使这一权利体现在管理农村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二是尽快把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提上议事日程,把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果、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一事一议制度、村务公开拓展的内容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在总结分析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以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三是制定或修订地方配套法规,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四是指导农村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和本村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用村民自治的原则规范和约束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建立健全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各级人大机构要认真负起责任,不断完善保障该法实施的办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二是要把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纳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探讨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和违纪惩处制度,对于违反或者不积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侵犯农民自治权利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途径,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四是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揭露和曝光那些压制民主、侵犯村民自治权的典型案例。建立一支成熟的村民自治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的观察者队伍。 第四、逐步改革农村户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集体财产产权制度,为农民普遍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创造条件。(报告执笔人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詹成付同志)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2、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1998年10月14日)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 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 6、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2003年1月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八、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予纠正。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村务活动要照章办事,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乡级民主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目前先要坚决把不在编人员精减下来,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乡镇政权机关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完善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对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使农村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履行应尽义务,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恶势力,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善于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经验,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附件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它公共事务等等。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各村都应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要善于运用村务公开这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三、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要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直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使村干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为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和指导村级组织把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要制订规划,搞好试点,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完善。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已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完善、充实、巩固、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乡村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群众观点,澄清各种疑虑和模糊认识,提高自觉性,增强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搞好这项工作。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分类指导,全面推开,不断完善。要把发扬民主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农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防止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要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在乡镇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的途径,先行试点,培植典型,逐步推广,要以乡镇机关的政务公开,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广泛深入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8年4月18日 附件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村民委员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制度日益完善,选举活动不断规范,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显着增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贡献。2002年,全国农村许多地方正在或将要进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目前情况看,选举工作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思想认识不足、依法办事不力、发扬民主不够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提高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要性的认识 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一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着眼于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扎实有效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 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在选举前,当地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在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在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引导村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要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对农村基层干部,要采取分级分批培训等方式,消除其模糊认识,增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农民群众,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宣传画、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宣传,帮助他们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的不良影响,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 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各环节中的权利,使村民委员会选举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关键环节的工作: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能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的选举权。要认真研究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等给选民登记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广大村民群众都能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并通过预选或按村民提名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在提名候选人时,各地要做好引导工作,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受到群众拥护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四、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是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严格遵守,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制定的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意见、规则等,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必须尽快修改或废止,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五、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要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 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把来信来访内容摘要登记,并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那些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包村入户,帮助化解矛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六、恪守为民之责,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时,要层层建立强有力的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按规定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要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加强党在农村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换届选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干部整体素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 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要认真研究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罢免程序等,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 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对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担负重要责任,要按照县(市)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指导。尚未开展选举的地方,要精心部署,做好选举前的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村级财务清理审计等准备工作,加强对撤并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已经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监督新老班子及时进行公章、财务等交接,及时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保障新班子依法履行职责,巩固选举成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具体规则。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要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配合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检查监督工作,保证选举质量。要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有计划地培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7月14日 附件5: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它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它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它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它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它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七条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有村。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 (2003年1月8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农民当家作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着成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是: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三)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坚持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四)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七)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发[2001]8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公民法制道德水平。 (八)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领导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各级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实,不断取得成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乡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乡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普及法律知识,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村级组织解决在民主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指导水平;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拓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式、途径;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本文刊载在中央党校《三农研究参考》2003年第24期) 2004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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