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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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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与监督,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民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直属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核实并向上级报告灾情,接收发放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牧区救灾保险工作。 (四)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制定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它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牧区贫困户的生产扶持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和市本级低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全市低保信息的统计工作;指导旗县区城市低保工作。 (五)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及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工作。 (六)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军队离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管理社会福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扶持、发展、指导、管理。主管社会福利彩票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和保护政策。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牧区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主管全市行政区划和城市地名标志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建制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以及界域变更的审报工作,负责毗邻盟市和市内旗县区勘界竖桩工作,编写县情大全;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工作。 (十)承担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老龄事业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全市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及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各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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