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考勤及休假制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4 ![]() |
|||||
|
2、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及时汇总出勤情况,不得误考漏考。 3、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逐级请假制度。休假、探亲,应先写出申请,由单位领导按规定审批。病假、事假要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两天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各位副处级干部、各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和局长请假,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4、因公外出,科员要与科长打招呼,科长要与分管局长打招呼;因私外出,应按第三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因工作出差者,应及时将出差时限通知办公室,超出限定时间应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5、病假一周以上者凭医院诊断证明由局长审批,并将诊断证明及请假条交考勤人员备案。 6、病假手续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确有原因者,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加班加点,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补休。 8、工作人员擅自离岗或不履行签到手续,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1分,旷工连续五天或累计七天,扣10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9、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时签到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0.1分,事假每天扣0.5分,病假每天扣0.3分,病事假超出请假时间未续请的,按旷工处理。 10、考勤结果每月汇总公布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考勤奖金挂钩,并报局分管领导审阅。 11、职工婚假为七天,晚婚增加婚假十五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 1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13、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享受休假待遇。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下同);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14、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得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事假、病假超过上述规定者,下年度不得享受休假待遇。 15、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16、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得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休假待遇。 17、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18、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45天。 19、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0、所有请假、休假事宜(含因公出差、学习等)都要报知办公室备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报知的,事后要补办有关手续,便于办公室统计汇总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
|